税务文书代理
税务文书代理 发布:2009-12-17 15:05:53 查看次数: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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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文书。
税务文书包括:(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九)其他税务文书。
按照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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