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款申报缴纳代理
应纳税款申报缴纳代理 发布:2009-12-17 14:57:54 查看次数: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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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款的申报和缴纳
正确计算和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在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实质性的纳税活动,也是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是纳税人积极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协助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的过程。 根据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缴纳税款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天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时: 本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本季并实际利润×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额=本季度实际利润额×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率 或本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 ×适用地方所得税税率 年度终了时: 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年度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年度应纳地方所得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时: 本年度实际应补缴(退)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至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之和 本年度实际应补缴(退)地方所得税=年度应纳地方所得税-1至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之和 本年度实际应补缴(退)所得税总额=本年度实际应补缴(退)企业所得税+本年度实际应补缴(退)地方所得税 外国企业缴纳预提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预提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适用税率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的汇算清缴公式: 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 -已预缴秘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税收抵免) 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和申报以及税务机关在征管时应重点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根据税法的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附表,以及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附表包括: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 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生产成本表,销售成本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发生表,外币资金情况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设有完整的账簿和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盈亏情况。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报批:①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②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团等情况的,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4.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前款所说的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例3]设在珠海经济特区的一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深圳和北京分别有一家分公司,总公司负责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总公司和深圳分公司适用15%税率,北京分公司适用30%税率。1999年总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深圳分公司2000万元,北京分公司-1200万元;2000年总公司实现利润500万元,深圳分公司-700万元,北京分公司3000万元。 则:1999年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用深圳分公司实现的部分利润弥补北京分公司的亏损。 公司的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000-1200)×15% =270(万元) 在2000年清缴企业所得税时,1999年用深圳分公司利润弥补北京分公司的亏损应重新计算,即北京分公司应首先用2000年实现的利润弥补1999年的亏损,从而深圳分公司2000年实现的亏损可转用1999年实现的利润弥补: 2000年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00+1200)×15%+(3000- 1200)×30%=795(万元) 5.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免征、减征优惠,应按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6.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税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7.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比照上述第(四)、(五)、(六)条的规定办理。 8.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在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9.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额将应补税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10.依照税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为外币的,在依照税法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全部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既有外国货币,又有人民币的,可以用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取得的人民币,代替外国货币收入缴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不足以缴纳应纳税款的,其不足部分,应以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外国货币,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4)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人员的收入和所得,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的,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时,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补缴税款。 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申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根据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收支账簿,全面反映业务经营活动、合同签订等,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正确,有合法的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其财务会计制度应当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税务机关备查。 为了照顾实际情况,简化征管手续,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期限,暂延长到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应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从事代理商品贸易,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书或代理协议,报税务机关确定是否免税,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一律征税。 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所取得的回扣收入,如果合同中注明该项目收入是由常驻代表机构与中国国内企业分成收入的,并且能够提供有关单据或凭证的,其中支付给中国国内企业的回扣收入,可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多处代表机构,应分别由各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如果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多处代表机构对同一项业务合同都提供劳务,划分征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由中方签订合同的单位所在地的常驻代表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经费支出额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其结算支付地点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也不论是支付给常驻代表机构或者其总机构,不论是一方支付或多方支付,也不论是价内收取还是价外收取的,都应按规定合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12.国际运输业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缴纳。 我国对国际运输业务收入采用起运地征税原则,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应以从中同境内起运客货到达目的地的客票收入或货运收入作为应纳税收入额。 (1)国家空运业务。 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家航空运输,其从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的税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以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税率为准。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提供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当地税务机关可按不低于5%的利润水平核定其利润率,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航空公司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取得的航空运输收入,应按2.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并随其应纳税额缴纳1%的地方附加。在计算所得税时,外国航空公司以其航空运输收入的5%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照30%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为简便起见,对外国航空公司的行运输收入,可统一按4.175%的综合计征率征税。外国航空公司委托中方代售机票而向中方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在按综合计征率的方法纳税时,不得从航空运输收入中扣除。 对于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如合作经营合同规定中、外双方分取运输收入的,除中方分得的运输收入应按其适用的税收法规缴纳税款外,对外方分得的航空运输收入,应按2.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随其应纳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对外方取得的利润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征所得税。如合作经营合同规定中、外双方分取运输利润的,应对合作经营的航空运输收入,按2.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随其应纳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对中、外双方各自分得的利润,应分别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采用包机形式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如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按2.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并以应纳税额为依据接1%的税率缴纳地方附加;其运输收入总额减除包机费及有关经营费用后的余额,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如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包机业务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其生产经营所得及国际航空运输所得,应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如经营者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国企业,应按2.5%税率缴纳营业税和以应纳税额为税基以1.5%的税率计算缴纳地方附加,其应纳税收入额的5%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包机形式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其租用外国航空飞机而支付的包机费,除我国对外签署的协议中另有规定外,应作为发包方收取的租金,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航空公司,在采用核定利润率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或采用综合计征率的方法对国际航空运输收入总额计算纳税时,对包机支付给发包方的包机费,在计算纳税时不再予以扣除。 (2)外国公司经营船舶业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其应计算纳税的运输收入是纳税人经营的船舶每次运载从中国港口始发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到达目的地的客运收入和货运收入的总和,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或者支出。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规定的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收入总额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会同外轮代理人,参照国际间或者类似情况下运载旅客或者货物的通常价格,或者根据我国有关部门制订的运费率表,核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并据以征税。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依照每次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4.65%的综合计征率计征,其中营业税3%,企业所得税1.65%。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委托外轮代理人计算并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在收取运费后,按照规定的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 外国企业的运输业务如不通过外轮代理人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根据综合计征率计算预计税款,并通知纳税人在船舶抵港前将预计税款与港口使用费备用金一并汇达,有外轮代理人代收税款。外国公司船舶运输出境后,外轮代理人应当在电告纳税人该船舶实际运载的出境旅客人数、货物或者邮件数量的同时,通知其向税务机关报告运输收入总额和应纳税额,并附运费结算凭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和缴纳税款的期限不得超过船舶离港之日起60日。 外国公司以同一艘船舶在中国几个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应当按照其在各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的运输收入,分别在各起运港缴税。但是,同一艘租船连续在中国几个港口运载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其运费收入采取净包干方法的,全部运输收入应当在运载货物或者邮件的第一港口纳税,采取包干运费并加收增港附加费方法的,其包干运费收入应当在运载货物或者邮件的第一港口纳税,增港附加费收入应当分别在货物或者邮件起运港纳税。 在按照纳税人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后续运输企业运费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按照提单的全程运输收入总额计征。 外轮代理人应当将按照规定代扣、代收的税款,自代扣代收之日起10日内,将实收税款缴入国库,并在次月15日前向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外轮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运费结算情况统计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等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样式如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表,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如实填写本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并附送财务会计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及有关的说明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号码: |
行业: |
开始生产、经营日期: |
开始获利年度: |
银行账号: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自行依法调整后金额 |
备注 |
收入净额 |
1.本年销售(销货)或营业收入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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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额 |
2.本年销售(销货)或营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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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年销售(销货)或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及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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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年销售(销货)或营业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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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扣除额合计: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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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交际应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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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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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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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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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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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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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6.本年销售(销货)或营业利润(亏损)额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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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年其他业务利润(亏损)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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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年营业外收支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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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规定认可抵补的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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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纳税所得额(6+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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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11.本年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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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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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应纳税所得额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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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 |
14.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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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14或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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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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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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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地主所得税额的计算 |
18.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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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18或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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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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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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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
22.实际应缴所得税额1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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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全年预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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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外国税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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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应补(退)所得税额22-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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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理 人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地址) 为本企业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授权人签字: |
声明: |
我声明:此纳税申服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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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人长签字: 代理申报人签字: 企业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
接收人: |
审核日期: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
审 核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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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表的填制比较复杂,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作了具体说明,有关内容如下: 1.该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对于企业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够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因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核定利润率的方法,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都可填报该表。 2.企业在报送该表的同时,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表及其他有关附表;附送详细的与申报年度所得税有关的财务、成本、费用、经营销售等状况的说明材料。 3.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该表,并附送第二条所列的有关报表和说明材料,该表填写时,账载金额与自行依法调整后金额不符的,还应同时报送调整项目的附表。 4.企业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该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交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5.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并附送有关折算附表。 6.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说明材料的,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7.填写该表要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8.该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 (2)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 (3)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4)纳税人名称:填写企业工商登记名称。 (5)银行账号:填写在中国境内开户银行的名称和款项结算账号,如系多家开户银行,应分别列明。 (6)本年销售(销货)收入净额:填写本纳税年度内,按照产品、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所计算出的货币资金额(不包括销货退回、销货折让)。如为外币,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外币名称和单位。 (7)本年营业收入净额:填写本纳税年度内从事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如系外币,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外币名称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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