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申报程序
出口退税申报程序 发布:2010-06-22 18:29:58 查看次数: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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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程序出口退税申报程序,应向主管税务局(所)提出申请。 (一)退税审批范围 1.各区地方税务局()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各区地方税务局工作过失造成的误征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下同)汇算清缴退税; (5)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代征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度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代征的各项税款的退税; (6)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2.稽查局(包括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稽查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3) 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5)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二)政策性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纳税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3.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批准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文的原件、复印件或批准申请人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款批复的原件、复印件; 5.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底(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报关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税务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应退税的,在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时通知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如下有关文书资料到本税务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申请办理退税。 纳税人应向税收宣传窗口提供的有关文书资料: 1.《税务处理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2.已缴纳税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退税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五)误征退税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六)纳税人因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科目税率错误等失误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七)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代征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代征的各项税款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八)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纳税人应向稽查局文书受理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企业的书面申请及《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增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 3.国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关于增资或新办企业的批准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5.企业董事会关于股利再投资或新办企业的决议、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 6.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被投资企业记录接受投资的会计凭证; 7.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8.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银行存款汇总表;或被投资企业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汇总表及投资款项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 9.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间各年度的会计师审计报告; 10.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检查结论书)或未经税务机关检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1.注册会计师关于被投资企业增(投)资的验资报告; 12.申请全额退税的企业,需提供被投资企业获取的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批文; 1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具申请人公章及经办人签字的申请,文书受理窗口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将填开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及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并填制《再投资退税资料收集清单》,连同受理的其他资料移交审核人员。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受理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再投资退税批复中的退税对象必须是投资者本人,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己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办理此类型的再投资退税,可比照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程序,由主管税务局初审后报市局企业所得税处审核,经批准后按照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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